台灣婦產科內視鏡暨微創醫學會

繼續教育

  • 94.10.23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婦產科內視鏡暨微創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追求醫學新知,推展內視鏡醫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積分包括本會及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所舉辦有關內視鏡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
第三條
凡參加本會所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之會員或非會員,均可獲得由本會發給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第二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第四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一、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學術教育委員會為之。非本會所舉辦之相關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需在開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者恕不受理。
二、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註明舉辦之時間、地點、活動名稱、演講者姓名及科別、演講內容摘要、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相關資料。
三、 會員參加非本會所舉辦之相關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其教育積分之折算,每年不得超過二十分。
四、 參加本會主辦之年會,每次核給積分四十分。本會所主辦之workshop,每次核給積分三十分。本會所主辦之講習,每次核給積分二十分。
五、 參加國際性內視鏡及微創手術醫學會或相關專題研討會,每次核給積分二十分。若在會中發表論文(限第一作者及指導作者)或演講,則每篇核給積分二十分。
六、 參加國內相關學術討論會或學術講習會,在二小時以內者,每次核給積分五分,四小時以內,每次核給積分十分,六到八小時以內,每次核給積分二十分,積分由學術教育委員會認定之。
七、 在國內醫學會發表內視鏡及微創醫學之相關論文(限第一作者及指導作者),每篇核給積分二十分。
八、 發表有關內視鏡及微創醫學之論文於SCI醫學期刊者,每篇第一作者及指導作者核給積分四十分,第二作者核給積分二十分,其他作者核給積分十分。若為病例報告者,積分均減半計算。
九、 發表有關內視鏡及微創醫學之論文於非SCI醫學期刊者,每篇第一作者及指導作者核給積分二十分,第二作者核給積分十分,其他作者核給積分四分。若為病例報告者,積分均減半計算。
十、 參加內視鏡進修,在國外進修者,每月核給十分。在國內進修者(限在醫學中心進修),每月核給五分。
第五條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應發給出席之證明,且應於課程結束後依實際參加情形發給證明,請勿於報到時發給出席之證明。
第六條
本會會員發表論文。如同一著作在不同雜誌發表時,不得重複申請認定繼續教育積分。
第七條
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且不得由他人代簽,經發現者註銷該時間之繼續教育積分。
第八條
主辦單位應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出席簽名單寄回本會。
第九條
內視鏡暨微創醫學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年。在此期間內積分需滿二百分;且參與本會年會次數不得少於三次;非本會所舉辦之相關學術研討會,或繼續教育課程,其教育積分之合算,一年內不得超過二十分。合於此條件者,得申請其專科醫師證書之展延,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審查認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通過報請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增訂、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