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學術教育委員會為之。非本會所舉辦之相關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需在開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者恕不受理。 |
二、 |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註明舉辦之時間、地點、活動名稱、演講者姓名及科別、演講內容摘要、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相關資料。 |
三、 |
會員參加非本會所舉辦之相關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其教育積分之折算,每年不得超過二十分。 |
四、 |
參加本會主辦之年會,每次核給積分四十分。本會所主辦之workshop,每次核給積分三十分。本會所主辦之講習,每次核給積分二十分。 |
五、 |
參加國際性內視鏡及微創手術醫學會或相關專題研討會,每次核給積分二十分。若在會中發表論文(限第一作者及指導作者)或演講,則每篇核給積分二十分。 |
六、 |
參加國內相關學術討論會或學術講習會,在二小時以內者,每次核給積分五分,四小時以內,每次核給積分十分,六到八小時以內,每次核給積分二十分,積分由學術教育委員會認定之。 |
七、 |
在國內醫學會發表內視鏡及微創醫學之相關論文(限第一作者及指導作者),每篇核給積分二十分。 |
八、 |
發表有關內視鏡及微創醫學之論文於SCI醫學期刊者,每篇第一作者及指導作者核給積分四十分,第二作者核給積分二十分,其他作者核給積分十分。若為病例報告者,積分均減半計算。 |
九、 |
發表有關內視鏡及微創醫學之論文於非SCI醫學期刊者,每篇第一作者及指導作者核給積分二十分,第二作者核給積分十分,其他作者核給積分四分。若為病例報告者,積分均減半計算。 |
十、 |
參加內視鏡進修,在國外進修者,每月核給十分。在國內進修者(限在醫學中心進修),每月核給五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