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婦產科內視鏡暨微創醫學會

學會章程

  • 隱藏修訂日期
  • 891105會員大會通過
  • 940423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訂
  • 941022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訂
  • 941023會員大會通過
  • 960929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991031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1001030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 1011216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1031221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更多修訂日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台灣婦產科內視鏡暨微創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正式英文名稱為Taiwan Association for Minimally Invasive Gynecology〈簡稱TAMIG〉。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婦產科內視鏡之發展與研究,增進會員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各公私立醫院之聯繫及合作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涵蓋領域,乃指凡與婦產科之相關腹腔鏡、子宮鏡、胎兒鏡、陰道鏡、膀胱鏡等及微創醫學之相關醫學,均為本會之範疇。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行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二、參加國際婦產科內視鏡暨微創醫學之會議及活動。
三、出版有關婦產科內視鏡暨微創醫學之學術論文雜誌書刊。
四、協助會員間經驗之交流、合作及繼續教育。
五、配合政府研擬及推行婦產科內視鏡暨微創醫學相關之業務。
六、其他有關婦產科內視鏡暨微創醫學之發展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兩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並匯整會員名冊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其相關之入會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一、基本會員: 凡國內外認可之醫學院修習醫學畢業,取得婦產科專科醫師執照,從事婦產科內視鏡暨微創醫學相關之醫療保健工作,修滿一定課程,經理事會認可者。
二、學習會員: 凡國內外認可之醫學院修習畢業,取得醫師執照,從事婦產科內視鏡暨微創醫學相關之醫療保健工作者(未具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
三、從屬會員: 凡國內外認可之生物、醫學工程、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從事婦產科內視鏡暨微創醫學相關之醫療保健工作者。
四、名譽會員: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五、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贊助者。
六、資深會員: 凡年滿六十五歲且在本會年資滿十年(需連續繳納會費滿10 年)之基本會員者,得申請為資深會員,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授予之。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基本會員具有下列之權利及義務: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4. 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5. 接受本會委託或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學習會員、從屬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
  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唯名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
三、資深會員:其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但常年會費減半。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逾三年未繳納會費者,等同自行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六個月前預告。
第十二條
會員逾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得停止其會員之權利,但補繳所欠會費者,恢復其權利。會員一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人數如逾三百人時,如遇會員大會無法順利召開,為實際會務運作,得採會員代表制,採單選制,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其相關事項授權理事會決定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人及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實,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監事為兩年一任及連選連任,理事長任期為兩年,不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同意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集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從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學習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從屬會員及資深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學習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計劃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設專科醫師,以加強醫療照護、提升醫療品質。(其相關之甄審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置指導醫師,以利教育訓練、臨床諮詢及相關學術活動之推行。(其相關之甄審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